|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本报讯 2005年10月开始,永泰县农民工王某在福州一服装厂内务工。2006年3月,王某患病花了4.2万元,找服装厂报销医疗费用,服装厂只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便以王某未办理医疗保险为由拒付,王某医疗费无处报销。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被服装厂招聘为企业职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服装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王某办理医疗保险,王某可以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服装厂核报医疗费用。 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服装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某在被雇佣期间患病,服装厂应当按医保标准偿付其医疗费用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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