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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资银行理财风险大
xmfuqi.com  发布:2008-6-22  来自:    浏览:

  4个月时间,个人财产蒸发近12万美元。面对香港花旗集团个人银行寄来的账单,张先生欲哭无泪。这样的事例,在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并不少见。

  在上案涉及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领域,由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都缺乏经验,市场上又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国内投资者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利益博弈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和规范,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话题。

  12万美元迅速蒸发

  五个月前,在香港花旗集团个人银行工作人员长达半年的劝说下,上海的张先生把17万美元存到了香港花旗集团个人银行的账号上,并接受了花旗为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

  从张先生提供的花旗寄来的账单、合同看,花旗为张透支购买了3万股NOKIA期权(OY NOKIA AB SPONSORED ADP. REPR)。但花旗至今没有解释该股票英文名称的确切意义和与其对应的是怎样的实股。

  该期权为屏障式卖出期权,场外柜台交易(OTC)证券产品,期限为半年。由于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基本处于较为松散的柜台交易状况,因此在发行价格、股票流通性以及风险方面,明显不如NASDAQ。

  花旗是这样描述张先生所购买的这款期权产品的:该期权的执行价是16.264美元,屏障价为17.976美元。期权的卖方为客户(张先生),买方为香港花旗集团。

  客户一旦进入这笔交易,就会收到花旗支付给客户的期权协议费用7447美元,这也是张先生的实际收益数。

  从期权合同成立之日起到期权合同终止日(包括合同终止日).,如果交易日内,该期权对应的股票(NOKIA)价格达到或者超过屏障价为17.976美元。期权的卖方为客户将得到期权协议费用7447美元。

  如果在期权未到期的这段时间内,期权对应的股价从未达到或超过屏障价,并且期权合同终止日的股价低于执行价16.264美元,那么客户仍须以16.264价格买入该期权。即如果期权结束日的NOKIA股价为11.89美元,花旗仍将有权按16.264美元的价格卖给客户3万股NOKIA股票,客户将因此损失每股4.37美元,或共损失131,220.00美元。

  但这几个月时间内,张先生根本不知道该期权对应的股票价格以及变动情况,只是香港花旗集团个人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断地告诉他股价下跌。结果期权交易开始日--4月7日,张的账户上约有18万美元,期权对应的股价为16.264美元。到7月底,股价一直下跌至10美元左右,张被迫结账退场。此时,他的账户里只剩下约7万美元,共计损失近12万美元左右。

  谁应为损失埋单

  在海外从事十几年金融衍生品研究的金融专家认为,张购买的这款产品,最大的风险在于客户无法通过公开市场得知该期权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即花旗给张先生的期权协议费用7447美元是否合理。而且也无法得知期权对应的NOKIA股价是怎样的,即使 NOKIA的股价达到或者超过屏障价17.976美元,客户也不知道。

  在海外证券界工作的人士认为,从花旗寄给张先生的账单、合同看,花旗的行为至少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其一,张先生购买的上述期权是场外柜台交易(OTC)证券产品。OTC产品由于流动性不强、交易价格不能确保是公正的市场价格、买卖不方便等,通常是特定的金融企业平衡风险的工具,不适合个人投资者。其二,花旗银行向张推荐的这款产品是风险最高的裸体期权:正常人是先买期权,然后再卖出去,即卖出100股期权时,手中拥有该期权所指相应的100股实股。但张先生卖出NOKIA期权时,手中并没有期权所对应的实股。 、

  其三,花旗并未在这笔期权买卖中设立止损价指令,例如指令一旦NOKIA股价低于15美元时,自动退场结账。这意味着,投资者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极高风险。

  最后,这笔期权交易是从4月7日开始的,但传真件显示,花旗是在6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张确认的,是在期权成交近三个月以后。估计花旗是根据电话录音来建立交易日期的。而对于这样一个高风险的理财产品,香港花旗集团私人银行也只通过电话向投资者推介。

  当记者就上述置疑询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时,相关人士的回答是,花旗不就客户个人情况进行评论;具体业务流程要和香港同事沟通。

  而张先生和花旗签订的期权确认书中写明,交易引起纠纷的法律管辖权在香港。香港花旗告知张先生,他要到香港就其投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

  像张先生这样不了解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盲目投资,到头却血本无归的事例在上海并不少见。

  上海的另外一家知名外资银行,推出的是外汇理财产品--许诺储户一个高收益,然后把储户的外汇存款根据银行的条款兑换成其他币种。

  今年上半年,某客户把200万美元存人该银行。该银行的理财顾问仅在电话告知客户后,便为客户购买了外汇理财产品--用美元挂钩市场上的所谓高息货币澳大利亚元。当时澳大利亚元兑换美元的汇率创了几年以来的新高。但仅仅数周后,澳大利亚元兑美元汇率就开始下跌。恰恰在汇率下跌之时,!该银行却把客户的全部存款按照最高的汇率兑换为澳大利亚元。不巧的是,数月后,客户急需这笔钱。再按当时的市场汇率把澳元兑换为美元的时候,他发现自己遭受了约15%的损失。

  客户很难在和外资银行的博弈中占得上风。据业内人士透露,客户一旦与银行签订了外汇理财协议,银行有时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客户的利益进行外汇兑换。在与客户的合同中、,银行会模糊自身的责任,对风险的明示也不够。另外,外资银行的每款金融产品都经过专业律师周密的考虑,客户几乎不可能抓住银行的小辫子。最重要的是,期权产品价格取决于基础市场的波动性,在客户对其所投资的期权产品、外汇产品不了解的情况下,很难认定银行推出的期权产品价格是否合理。

  缺乏规则的高风险游戏

  外资银行的零售业务(包括个人财富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信用卡等)的收入占其全球收入的50%以上。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外资银行一定会充分利用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优势,抢占先机。其目前大力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中,就涉及大量金融衍生产品。

  在外资银行中,个人银行部的个人理财经理,每个月都有相当繁重的指标。以某知名外资银行为例,其高级客户经理每个月要吸引500万美元的个人理财资金。

  一位曾经做过外资银行理财顾问的业内人士说,尽管这些人的名片上写的是理财经理,但其实他们是银行产品的推销员。他们很多人根本不懂理财,更不知道哪些产品是适合客户的。外资银行的内部机制决定了其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还将不断积累。

  而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规定只有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专家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促进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但是上述规定相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太过简单--只是规范了市场准入的关系,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并没有进行规范。其次,现行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投资出现纠纷后适用何种、何地的法律。正是由于国内规定的空缺,外资金融机构通常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出现纠纷的管辖权设在香港等地。一方面,大陆的投资者不熟悉香港法律;另一方面,如出现纠纷,大陆投资者要到香港去处理,这无疑为问题的解决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由于法律空缺,上文提到的外资银行外汇理财服务使客户存款损失约15%之后,客户找不到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只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这样的结果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没有进一步的警示作用。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发生同样的事件,外资银行和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将可能受到取消金融从业资格等严厉的处罚。

  没有游戏规则,所以没有人来保护投资者。曾经在外资银行私人银行部工作的人士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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